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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行业混业经营对调查统计数据的影响和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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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防行业混业经营对调查统计数据的影响和相应措施 |
安防行业混业经营的现象对调查统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首先是行业内企业个数和从业人数的统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由于一个企业的安防产品销售额绝对值和所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对于其在安防领域的重要性都有影响,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安防行业产品销售额在多大比例以上或最低销售额多少才可认为是安防企业?由于有大量人员只是部分时间或者是兼职从事安防行业的工作,因此所有与安防有关企业统计出来的人数会远远高于应当按全员从事安防产业人员进行统计的数字。
第二,混业经营大大提高了调查统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在安防领域混业经营的情况非常复杂,受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所负责业务的层面不同、对行业内部情况的了解深度不同,即使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很难搞清各部分业务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不仅使被调查企业汇总数据的难度大大提高,并且所得数据的准确性也很难保证,调查汇总工作人员要进行大量的复查修正的工作。一般的抽样调查,至少要求千分之一的抽样率,对于总样本数量较少的项目抽样率要更大,而且要尽量做到样本均匀分布。由于混业经营也增大了企业抽样的难度。 第三,混业经营给企业夸大统计数据带来了便利。真实是统计数据的基石,但家底不清、数字不实,已成为当前企业经营决策面临的障碍。 对于宏观经济,数字不实的背后是“领导权力对数字的影响”,在政绩面前,基层政府对控制数字有强烈冲动。地方GDP之和高于全国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2004年7月,国家统计局核算得出上半年GDP增长数据为9.3%,而按各省统计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加权计算,中国的GDP增长已经达到13.5%,相差4.2个百分点,经济总量(GDP总额)中央和地方数据更是相差19.8个百分点。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新《统计法》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我国统计工作仍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的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全国GDP增幅为8.7%(后经核实,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34050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515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9.1%,比初步核算数提高了0.4个百分点),但各省区市GDP总量加起来,其增速比8.7%要高得多。根据各地公布的数据,经济增速低于8.7%的仅有3个省市。其余28个省市增速都高于8.7%,其中有2个省超过16%。 鉴于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10年6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以国统字〔2010〕38号文下发《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部署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不只是地方政府,企业也存在虚报数据的可能。以房地产价格调查为例,目前70个大中城市共有房地产商9000多家,数据主要靠房地产企业的统计员申报。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为了利益的低报数据,尤其是在房价上涨的时期。政府机构的统计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的调查统计工作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要低得多,其难度也要大得多。出于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夸大企业实力,虚报企业营业额更是屡见不鲜。汽车行业的统计工作相对好做一些,但汽车行业的3大权威机构中的两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另一家是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对今年上半年汽车产销数据分别发布了901.61万、718.53万,相差183万辆的两个数据。 由于工作需要,我非常注意收集安防企业的各种数据,从不同渠道得到的数据出入非常大,即使是我非常熟悉的企业领导人告诉我的数据也有不少的夸大成分,最常见的就是混业经营的企业将所有营业额都算成安防营业额。我们在做品牌评选工作、行业调查工作时,从企业得到的营业额、从业人员、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数据基本上也是企业的总体数据,即使是单一经营安防业务的企业也往往有甚至是夸大一倍以上的数据,更不要说混业经营的安防企业上报的数据。 一位统计系统资深人士提出,要解决中国统计的问题,除了统计方法本身,还要解决社会的诚信问题。“企业四本账,分别报给银行、税务、统计部门和企业主自己”,这样的社会诚信环境,必将影响数据的真实。 第四,混业经营使调查统计出来的原始数据往往大于实际数字。 混业经营使调查统计出来的原始数据往往大于实际数字的情况可以按照前面混业经营的两种类型来分析。 第一类是一个企业的产品(包括工程项目)跨多行业,安防只是其中之一。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较高,受相关法律的约束和需经财务审计,其公布的数据较为真实,以上市公司为例,即使是按分类统计数据的企业,绝大多数企业统计出来的安防产品数据也大于实际数据,所看到的唯一一个例外是同方股份。同方股份年报中安防系统产值主要指的是安检设备,年报中的数字城市与行业信息系统产值中也有也有一部分属于安防领域,但没有统计在安防分类中。 最常见的是把企业的整体收入或主营收入都计入安防领域,虽然安防只占其中一部分,特别是在规模较大的工程与系统集成类的安防企业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门禁领域很有影响的上市公司,但是其IC卡读写设备及其它收入只占总收入的4.07%,公司建筑智能化及建筑节能服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上,但是安防也仅是两者之一的建筑智能化的几个组成部分之一,估计达实智能的安防产值不到其总产值的50%。汉王科技在生物识别和智能监控领域都有较大影响,但是在这一领域的子公司汉王机器视觉的总资产为160.71万元,净资产-133.79万元,2009年度净利润-69.38万元,其收入在整个公司中比例非常小,可以忽略不及。 还有一个产品标准的问题,例如有的门业企业把并没有达到标准的防盗门也都算成是归属于实体防护设备的防盗安全门。 第二类企业的产品用于多个行业,在安防应用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普遍的情况是把可以分属于几个不同行业的产品都归属于安防领域,如红外热成像仪、拼接式大屏幕等。几乎所有的安防人士都认为大立科技是一家典型的安防企业,根据前面的分析,由于红外热成像仪用于视频监控的比例不到占总体市场的20%。因此大立科技安防领域产值不到全部销售额的三分之一。这类企业的情况与大立科技大同小异。 据中国公共安全研究院2008年的调研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安防企业数量达到1.83万家,其中1.12万家为混合型安防企业,占61.2%。所谓混合型安防企业也就是安防产值不足年产值的一半的混业经营安防企业。我们2008年统计的全国安防企业总数在21000家以上,其中混业经营的安防企业数量在60%以上,两家的数据很相似,由于混业经营的安防企业比重很大,如果不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正,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为了减少混业经营对调查统计数据的影响,我以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市场调查人员要掌握较高的调查统计基本技能,应对安防产品技术、市场现状有较深入了解,要比较全面了解各个层面的情况,要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采用合理的抽样方案,尽可能多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样本。 第二,从多个角度收集数据互相验证、修正是减少调查统计误差的主要办法。国家统计局在核算GDP数据时,是从各个角度评估主要基础数据,特别是利用税收、用电量、货运周转量等相关指标对地区GDP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明显异常的基础数据,多数进行了下调,因而比较准确。做安防市场调查统计工作也可以仿照这种办法。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公开报告、地区主管部门所撰写的调查报告、福布斯等公司收集的附表数据,本站主编王女士个人感觉这些数据比较真实。应当注意通过多角度复核,力求数据接近实际情况。例如考察安防行业纵向经营深度的生产营销、经销代理(包括出口)、工程建设、安防服务4个组成部分数据的合理性;板卡与DVR,DVR与摄像机这类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再如通过某些地区主管部门所做调查的局部来推测更大范围面上的情况。如北京技防主管部门2008年所做的对13000家单位安防投入和各类安防设备情况的统计调查就很有代表性。 第三,采用抽样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重点调查行业中有影响企业的数据来看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地掌握它们的有关数据对于提高调查统计的准确性比较关键。比如索尼中国在摄像机领域的销售情况,海康威视在硬压缩板卡方面销售情况,霍尼韦尔在防盗报警领域的销售情况,同方股份在安检设备方面销售情况等就很有代表性。 第四,对于行业中影响大的企业数据要认真核对、去除水分,并对类似企业的数据进行修正。本文对十几家有代表性上市公司已做了较深入的分析,所得出的数据应比较接近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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